一、技术和产品现状。二氧化碳气体爆破是指利用液态二氧化碳在受外界能量激发气化时产生的高速膨胀能量碎裂岩土。当前,二氧化碳气体爆破器材(如“二氧化碳气体致裂器”等)尚在应用技术研究和推广完善阶段,暂未列入爆炸物品管理,也未禁止用于岩体破裂作业。
二、执法依据现状。国家正在制订二氧化碳气体爆破器材的产品标准、生产经营许可办法、使用的范围和主体资格等。此外,公安部正在组织研究制订爆炸物的司法鉴定标准。在相关规范出台之前,各机构已经不再对二氧化碳气体爆破器材、包括其专用的气化激发器进行爆炸物的定性鉴定。之前对二氧化碳气体爆破器材及其专用的二氧化碳气化激发器所作出的爆炸物定性鉴定结论因缺乏依据而存在司法鉴定效力风险。
三、应当予以打击的情形。以二氧化碳气体爆破为名,实际使用过程并没有二氧化碳液体,而是直接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配制的火炸药。此类物品鉴定为炸药、黑火药、烟火药、以及爆炸装置等爆炸物的,应当按照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爆炸物品查处。在我省,此类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一)使用了二氧化碳气体爆破器材,但因达不到效率预期或经济预期,而不愿继续使用,故偷偷改为非法爆炸物品,对外则继续宣称二氧化碳气体爆破;
(二)以二氧化碳气体爆破为名,现场也有二氧化碳液体罐装设备和二氧化碳气体爆破器材,用以掩人耳目,实际直接使用非法爆炸物;
(三)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自行非法制造和使用爆炸物,对外宣称二氧化碳气体爆破;
(四)直接购买使用非法爆炸物,对外宣称二氧化碳气体爆破。
四、对可以使用的二氧化碳气体爆破器材临时管理要求。在国家有关规范发布实施前,二氧化碳气体爆破器材的应用处于产品研发、应用推广和完善过程。因此,对在建设项目和矿山使用此类产品的管理要求如下,未达到要求的不得使用:
(一)基本原则。
1、在国家发布实施该类产品质量标准、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和使用主体资格等规范之前,推广应用、或试用产品的安全使用责任主体为产品制造企业,只能由制造企业以提供二氧化碳气体爆破技术服务的方式,直接负责使用自己的产品,或派出技术负责人负责现场直接指导使用、并管理自己的产品。
2、建设项目和矿山需要使用此类产品的,应当确认产品制造商能够提供现场安全技术和管理服务,并查询本提示所列制造商的相关材料与要求相符,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
3、在国家统一产品质量标准之前,提供技术服务方必须使用本企业制造的整套二氧化碳气体爆破器材产品,不得单独使用其中的气化激发器。
(二)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由产品制造企业为建设项目和矿山提供二氧化碳气体爆破器材产品使用服务时,应当具备下列资料:
1、产品制造企业与建设项目或矿山签订的产品使用服务合同或协议;
2、产品制造企业出具的派驻建设项目或矿山的技术服务负责人任命文件,内容至少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项目或矿山名称,技术服务负责人职责;
3、经产品制造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4、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激发器所含化学品成份、比例和符合企业质量标准的检测证明复印件,在该复印件上制造企业签署“本次提供的产品与本证明的产品一致”的承诺,盖企业公章(不得再复印);
5、企业文件确认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二氧化碳气体爆破器材及其气化激发器的装配、液态罐装、安全检验、现场装填使用的安全作业规程;
6、制造企业的工商登记凭证,企业所在地安监部门和公安机关机关出具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备案登记凭证(检测机构证明不含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