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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爆破作业现场视频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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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公安局文件
丽公通字〔201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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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爆破作业现场视频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
现将《丽水市爆破作业现场视频监管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公安局
2015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爆破作业现场视频监管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丽水地处浙江西南山区,市域面积1.73万平方公里,是浙江省面积最大的一个地级市,其中山地占88.42%,即将步入“海陆空”时代,涉爆重点工程点多线长,全市公安机关民爆物品监管压力逐年递增,为加强对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防止民用爆炸物品肇事、丢失、被盗、被抢等涉爆案件、事故发生,推动爆破作业现场视频记录仪、3G/4G图像传输系统建设与应用,实现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科技化、检查远程化、管理实时化,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工作,意见中的爆破作业现场是指岩土、拆除、特种爆破等各类作业现场,含在露天矿山、交通、能源、水利、电力、农业、林业、建筑等行业实施的爆破作业。
第三条 爆破作业现场视频监管是指爆破作业单位自行采购、自行管理可升级为3G/4G图像传输的视频记录仪若干台、图像数据传输服务终端等视频设备,保存每次爆破作业视频供公安机关监管民警抽查。硬件建设分为视频记录仪、互联网3G/4G图像传输系统、入公安专网3G/4G图像传输系统三种。目前要求爆破作业单位使用视频记录仪并刻录DVD光盘或移动硬盘保存,自行存档备查;待条件成熟后,再推行使用互联网3G/4G图像传输系统、入公安专网3G/4G图像传输系统,公安机关可随时网上巡查。凡图像数据接入公安信息网的,应当按照省厅、市局有关规定,采取科技项目公开招标形式,经本级公安信息通信部门批准、授权,方可入公安信息网。
第四条 本地或异地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应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在爆破作业现场使用视频设备,可自主选择视频设备供应商和移动通信服务商,配置数量根据爆破作业客观情况决定,确保所有爆破作业点纳入视频监管。
第五条 视频监管严格按照“设备跟着爆破作业走”的原则,只要有爆破作业行为的,视频设备应当配套使用且拍摄过程不得中断。为确保公安机关及时掌握辖区的爆破作业情况,各地配送单位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爆破器材配送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一)配送单位每日报告制度。即由配送单位建立短信/微信平台,在每日下午将次日配送计划(包括计划配送的爆破作业点、各作业点的配送数量、配送时间)以短信/微信形式报送至治安大队、属地派出所的分管领导和民警。
(二)爆破作业单位每次报告制度。每次爆破作业,在配送公司将爆炸物品运送至作业点后,爆破作业单位及时将接收的爆破器材具体数量和爆破作业结束后的爆破器材清退等情况以短信/微信形式报送至有关分管领导和民警。爆破作业分方案需审批的,提前一日向审批公安机关申请;爆破作业分方案需备案的,提前一日向辖区派出所报备。(爆破作业分方案内容至少包括:设计和审核人签字盖章、爆破时间、地点、指标、参数、起爆网路图、防护图、警戒图等)
第六条 爆破作业现场的视频监控要求做到“六个一”:
1.每个爆破作业单位确定一名视频图像信息管理员,具体负责管理爆破作业分方案与爆破视频一一对应档案;
2.每个爆破作业现场应当配置一套视频设备,至少包括一个录像记录仪和三脚架;
3.每个爆破作业现场配置一名拍摄人员,在安全距离进行拍摄,对爆破器材搬运和爆破作业全程跟踪拍摄;
4.每次爆破作业必须保存一次拍摄视频,由爆破作业单位留存30日以上备查;
5.爆破作业单位要购置足够数量的刻录DVD光盘或一个T级以上硬盘或租用公众移动通信服务商的储存空间;
6.爆破作业单位每次作业结束后对设备进行一次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第七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落实与设备数量对等的拍摄人员,接受业务培训,熟练应用视频设备,确保现场视频监管真正落实到位。
第八条 视频图像信息不得删除、修改或添加,除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外,其他单位、人员非经分管治安部门的局领导同意不得拷贝、剪辑、修改、清空和删除。
第九条 爆破作业人员着装规定和设备参数要求:
1.防静电服装要求: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着黄色背心,安全员着绿色背心,爆破员着红色背心,保管员着蓝色背心,前后标注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字样,字体大小达到录像画面能辨别人员类别程度。相互之间不得混穿,严禁无着装、无证人员上岗爆破操作,严禁擅自离开作业面。
2.安全帽要求: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统一着红色安全帽。爆破安全监理着白色安全帽。
3.视频记录仪参数要求:可靠实用、简单易操作;具备较好的拍摄清晰度;存储容量能满足爆破作业现场全程拍摄需要且不低于10小时;电池或可外接移动电源供电不低于10小时;具有夜视、防水、防尘及较好的防撞、防摔功能;具有3G/4G图像传输功能接口。

第二章 现场操作

第十条 爆破作业现场视频设备操作要求:
(一)爆破作业项目经公安机关审批或备案后,必须按照爆破设计方案,对被爆体进行炮孔布置、钻孔作业和安全防护。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设备操作人员应对炮孔布置、钻孔作业和安全防护作业进行全程录像,做好记录并保存《炮孔布置图》;经公安机关备案的深孔爆破、浅孔爆破、桩井爆破、拆除爆破等作业项目,根据需要对炮孔布置、钻孔作业和安全防护作业进行录制。可在作业前用三脚架固定好视频设备,结束带回。
(二)民爆物品送达爆破作业现场前,设备操作人员应录制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到位和着装情况,确保相关责任人员到场到岗。之后,设备操作人员应对验孔过程进行全程录像:爆破作业人员应对炮孔逐个测量验收,做好记录并保存《炮孔验收表》,对验收不合格的炮孔,应按设计要求当场进行纠正。
(三)民爆物品送达爆破作业现场时,设备操作人员应对民爆物品的“装卸交接”、“现场存放”、“领用发放”、“搬运装药”、“填塞”、“ 网路连接(爆体防护)”、“安全警戒”、“起爆”、“爆后检查”、“清退回库”等环节进行全方位监控,保持画面清楚、监控无盲区。
1.装卸交接。民爆物品送达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地点(作业面)时,视频操作员必须打开视频设备,录制装卸区域情况:在场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爆破安全监理人员)、爆破员、保管员到位和着装情况,配送车辆、随车保管员、驾驶员到位情况。然后录制民爆物品清点卸载情况:随车保管员将当日所需民爆物品如数在警戒范围内移交给爆破作业单位现场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安全监理人员)在场监督移交过程,随车保管员、爆破作业单位现场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安全监理人员)、爆破员分别在配送单上签名,严禁代签、补签。
2.现场存放、领用发放。录制爆破作业单位现场保管员对收存的民爆物品进行现场查验、清点核对、登记造册并由随车保管员、爆破作业单位现场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账本上签名确认,爆破作业单位现场保管员对民爆物品在临时存放点进行专职守护过程。录制爆破员、安全员每次领用爆破器材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账本上实时签字情况及领用民爆物品数量,禁止先领用,事后补签。
3.搬运装药、填塞、网路连接(爆体防护)、安全警戒、起爆。录制搬运民爆物品到作业面过程,对使用炸药量较大、确需使用其他人员参与搬运的,搬运人员应无违法犯罪记录,并经爆破作业单位对其进行民用爆炸物品基本常识教育培训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查备案,只允许背运或挑运原包装炸药。雷管及拆箱炸药必须由爆破作业人员搬运。在警戒范围周边录制爆破员、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炮孔装药、填塞、敷设爆破网路(爆体防护),安全员(爆破安全监理人员)现场监督等情况,做好记录并保存《炮孔装药表》、《爆破网路连接图》;录制爆破员、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人员稀少的安全地方,组装和搬运起爆药包,安全员(爆破安全监理人员)负责监督等情况;预警信号发出后,录制安全警戒人员执行清场、派出岗哨、临时交通管制工作情况后,视频操作员随安全员、爆破员撤离至安全地点。有条件的应该摄录起爆情况。
4.爆后检查。爆破后,检查人员按规定进入爆破作业点,确认无盲炮,向爆破现场技术负责人口头汇报检查结果;如有盲炮,应录制处理过程至完毕;在清渣时要有爆破员或安全员(爆破安全监理人员)跟踪检查。视频设备操作员在安全范围内录制以上爆后检查全过程。
5.清退回库。装药结束后,应清退作业面剩余民爆物品,录制爆破作业单位现场保管员清点民爆物品、爆破员、安全员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账本上签字等全过程;未经区、县(市)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就近临时存放剩余民爆物品,应锁入现场作业箱清退回至本爆破作业单位租用或自有的民爆物品仓库保管,视频设备操作员应录制保管员登记应退库的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情况;录制爆破作业单位现场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安全监理人员)、爆破员、接收单位随车保管员在清退单上签字过程。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一条 爆破作业现场视频设备使用单位为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为视频设备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爆破作业分方案和每次爆破作业录像一一对应档案管理制度。爆破安全监理人员除依规开展现场安全检查管理外,应对现场录像资料进行查看,及时发现、整改违规作业等行为和安全隐患,发现违法行为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立足岗位职责,充分履职,分级负责,形成合力,积极推动视频监管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过程中的应用。治安大队会同辖区派出所监督爆破作业单位购置视频设备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视频设备和服装头盔提出整改意见。因主观原因未完成配备的,采取相应措施。
(一)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1.督促、指导全市爆破作业现场视频监管推进工作,保障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安全。
2.不定期抽查爆破作业现场实地和录像资料。发现违规操作行为的,通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当场予以整改,依法依规处理。
3.一年内爆破作业人员违规操作每被行政处罚一次,每年再培训增加20学时;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其所属爆破作业单位的法律责任。一年内爆破作业单位违反民爆物品管理规定每被行政处罚一次,在资质升级情况核查时,将当年处罚记录如实反馈发证机关;违反市局诚信机制管理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在资质升级情况核查时,将单位历年被行政处罚记录如实反馈发证机关,并提出不予升级的建议。
(二)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1.监督爆破作业单位配齐视频设备。
2.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爆破作业现场实地和录像资料。对发现的问题要即时责令当场整改;违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诚信等级C、D级或列入黑名单、被行政处罚一次以上的、内部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较多、问题突出的单位、仓库、项目,加大检查频率,可以随时查、反复查、连续查。
3.监督企业建立爆破作业现场视频信息库。
(三)县级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应做好以下工作:
1.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爆破作业现场实地和视频资料。对发现的问题要即时责令当场整改;违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诚信等级C、D级或列入黑名单、被行政处罚一次以上的、内部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较多、问题突出的单位、仓库、项目,加大检查频率,可以随时查、反复查、连续查。
2.配合上级治安部门做好本指导意见的贯彻执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1.买卖、散发、非法播放爆破作业现场视频图像资料。
2.故意隐匿、毁弃爆破作业现场视频设备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录像资料。
3.拒绝、阻碍治安部门依法使用视频设备。
4.影响视频设备正常使用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丽水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安部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或公安部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5年8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 炮孔布置图
   2. 炮孔验收表
   3.炮孔装药表
   4.爆破网路连接图
   5.爆体防护验收表
   6.丽水市爆破作业现场检查表
   7.丽水市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检查
 

抄送: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市安委办,市安监局;
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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